近期,国内外又有不少外贸新规开始生效。下面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吧。




01


1月1日起实施2024年商品归类决定


2024年12月18日,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4年第195号(关于发布2024年商品归类决定(Ⅲ)的公告),为便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,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》有关规定,海关总署制定了2024年商品归类决定(Ⅲ)。同时,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及国际贸易实际,海关总署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2023年公布的部分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。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

02

1月1日起对保税物流账册实施核销管理


2024年11月29日,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4年第174号(关于实施保税物流账册核销管理的公告),为进一步规范保税物流账册管理,促进保税物流业务高质量发展,海关总署决定,自2025年1月1日起,对保税物流账册实施核销管理。



03

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和税目进行调整


2024年12月28日,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《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》。方案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,有序扩大自主开放和单边开放,调整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和税目,包括降低乙烷、部分再生铜铝原料的进口关税。调整后,我国关税总水平保持7.3%不变。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。



04

1月1日起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》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


2024年12月26日,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4年第201号(关于公布《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〉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》的公告),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》(以下简称《协定》)项下税率的,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要求,填制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》,提交原产地单证;在填报商品项“优惠贸易协定享惠”类栏目时,“优惠贸易协定代码”栏应填报代码“28”。



05

2024年12月18日起开展进口药品通关“一单多核”联网核查试点


2024年12月17日,海关总署发布公告(关于开展进口药品通关“一单多核”联网核查试点的公告)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,提升进口药品通关效率,海关总署决定在拱北海关开展进口药品通关“一单多核”联网核查试点。自拱北海关申报进口的报关单可一次录入最多不超过20份《进口药品通关单》(以下简称《通关单》)。进口报关单随附单证录入《通关单》时,在“对应关系”录入界面,“报关单商品序号”填写报关单上的对应商品项号,“对应随附单证商品项号”填写对应《通关单》商品序号。



06

1月1日起执行内地与香港货物贸易原产地新标准


2024年12月12日,海关总署发布公告(关于公布《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〉货物贸易协议》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)。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,将HS编码1806.20、1806.32的原产地标准修订为“从糖制造,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、煮沸及塑形,如制造工序中涉及加入香味,则加入香味亦须在一方进行;如不含糖,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”;将HS编码7019.90的原产地标准修订为“(1)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;或(2)区域价值成分按照扣减法计算40%或按累加法计算30%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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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,这些外贸新规生效实施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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